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旗县级、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