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等场所,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行政村所辖区域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并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用,确定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无法落实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管理责任人责任;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码头、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已开工的,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