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不得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相互混合投放。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