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责任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类标准、投放指南等,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准确分类投放;
(二)按照设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三)监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及时劝阻、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收运单位收集、运输,并与收运单位合理确定收运时间、地点、收集次数等;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