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以及分类投放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