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草、海事、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