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