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二)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资源化、无害化方式处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