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资源化、无害化方式处理。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