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运输车辆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收集、运输过程中防止滴漏、扬尘等,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