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要求分类收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