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古镇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传统山水格局和自然景观;
(二)院落和院落布局;
(三)历史街巷;
(四)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五)古码头、古碑刻、古庙、古树名木、门楼牌坊、桥梁、铺地、特色景观等历史环境要素;
(六)涉及老商号、民风民俗、地方艺术、风物特产、历史人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护对象档案,并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识。对重要的历史环境要素,可以通过在原址设立标识等方式保留历史信息。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