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古镇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古镇保护的,应当与古镇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