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条有效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古镇保护规划设立固定标识,标明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范围界线,并以图示方式将保护范围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标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