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江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江西镇人民政府和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古镇保护。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