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古镇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镇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古镇保护对象档案;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古镇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和外部修缮技术导则;
(三)组织编制古镇户外设施设备设置导则;
(四)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古镇历史文化遗产;
(五)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制止违反古镇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江西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报告;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七)涉及古镇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