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镇的保护,将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古镇保护经费。

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镇保护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古镇保护管理的机构,协调解决古镇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

江西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配合做好古镇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镇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