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举办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按照规定在现场设置必要的临时保护设施或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古镇历史建筑造成损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古镇非历史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