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古镇保护管理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