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古镇保护范围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时间、区域内经营,经营场所、设施未保持整洁干净,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