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外部修缮技术导则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设置相关设施设备不符合古镇户外设施设置导则要求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