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吊挂、堆放有碍古镇风貌的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筑物顶部和临街立面使用反光材料,设置钢架房、铁皮房、水塔、太阳能设施、安全网或者遮雨(阳)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放养犬只的,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放养其他畜禽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坟墓的,由江南区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处每座坟墓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