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利用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的土地、房屋等资源,发展具有扬美文化旅游特色的产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村民依法通过宅基地置换、合作入股、租赁等方式,在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实行统一利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