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在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开展下列活动:(一)开办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二)设立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品、传统特色食品等;(三)经营民宿、客栈等;(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展示、交易等;(五)举办传统体育、游艺活动和民俗、民间艺术表演;(六)举办传统节庆活动;(七)其他有利于古镇保护和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