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古镇保护范围内举办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损坏古镇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可能对古镇建筑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举办人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在现场设置必要的临时保护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恢复原状。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将保护方案报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备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