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居民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处置垃圾、排放污水和油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