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核心保护区内实行车辆通行管制。除经登记备案的核心保护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车辆和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古镇保护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驶入。驶入核心保护区的车辆应当服从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管理,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指定的区域停放。鼓励在古镇控制建设地带及环境协调区内使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