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古镇户外设施设备设置导则,报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核心保护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在建筑外立面加挂空调设施托架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设置导则的要求,并与古镇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