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经批准在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并在施工前报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水体地貌进行保护,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