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在古镇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并在施工前报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水体地貌进行保护,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