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查,发现需要修缮的,应当在五日内通知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古镇保护规划和外部修缮技术导则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并承担维护和修缮费用;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其提供规划方案设计、施工现场指导和技术援助。江南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江南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