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利用第二十条有效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维护修缮以及安全防护;保证历史建筑的完整,保持历史建筑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护责任人发现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古镇保护管理机构、江西镇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