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保护责任人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维护修缮以及安全防护;保证历史建筑的完整,保持历史建筑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

保护责任人发现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古镇保护管理机构、江西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