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古镇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古镇保护规划,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古镇历史建筑和其他建筑的外部修缮技术导则,报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