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江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古镇保护范围内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在古镇保护范围内,不得储存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