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扬美古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有效环境协调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一)控制建设规模、建筑高度、体量、风格和造型,建筑风貌与核心保护区和自然景观相协调;(二)保护古镇与田园之间的视线通廊,不得破坏田园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