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空间、格局等方面与核心保护区相协调;

(二)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

不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非历史建筑,应当逐步实施改造或者依法拆除。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