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和犬只免疫、登记第九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制养犬区。限制养犬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限制养犬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除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