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履行犬只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义务,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自出生满九十日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狂犬病免疫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