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登记,发放犬牌,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做好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狂犬、流浪犬控制和处置,受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认定、防疫、疫情监测,对动物诊疗机构犬类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出具免疫证明进行监督,并对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犬只无害化处理,会同公安机关确定烈性犬和大型犬犬只品种。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救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将相关登记信息通报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和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