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犬只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时,应当告知养犬人养犬管理规定、文明养犬要求。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