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和犬只免疫、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养犬的单位和个人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登记申请表;(二)养犬人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养犬地和饲养场所证明;(四)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五)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个人和单位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