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和犬只免疫、登记第十四条有效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需求或者其他合理用途;(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和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