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和犬只免疫、登记第十三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三)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近三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