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区域和犬只免疫、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限制养犬区内,每户家庭限养两只。所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对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进行限量处理。限制养犬区内接受临时寄养犬只的,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两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