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严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