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农村自建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对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严格限制建房活动。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