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屋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