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农村自建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屋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多部门参与、县乡村联动、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