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完成设计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建房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竣工验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承揽的农村自建房屋施工质量负责。

农村自建房屋通过验收后,建房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