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农村自建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农村自建房屋管理制度,对农村自建房屋的勘察设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措施、施工安全防护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