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房人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本土材料。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