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自建房屋设计通用图册,供建房人无偿选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技术服务,为农村自建房屋建筑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